诉讼管辖有规定,定纷止争也划片!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17) 点击:166 |
吉林律师分析案情原告系经营润滑油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从2005年起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润滑油,截至2021年5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润滑油款近1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2021年8月15日前全部还清。之后,被告又在原告处赊购润滑油,至2021年8月1日,二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9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为林口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林口县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合同履行地并没有约定,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住所地不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林口县人民法院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提示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买卖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签订,但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以防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签订买卖合同时除写明合同的标的、价款、交付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可以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以此来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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