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6 14:45) 点击:133 |
长春律师讲述案情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范围逐渐扩大,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来源与事故发生率也日渐增多。现代社会的价值目标更注重为社会成员提供和创造具有安全保障的社会生活环境。 案情:原告吉某的朋友搬家至移民安置小区,其小区由被告某北公司开发建设,原告与朋友等人一起在酒店吃饭,期间原告喝了酒。饭后原告随他人一起去了其朋友家,当晚8点左右,原告独自离开,当吉某行至小区内一楼道门前道路时,从路边护栏尽头跌至路外石坎下受伤,随后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救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其后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称“原告经过的路面很宽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因为她喝酒造成的应当找请她喝酒的人,难道她自己撞到树,还要找树给她赔偿,再说当时道上也有路灯,她是怎么掉到坎下的,我不清楚”。 审理:被告作为小区开发者,对已交付使用的楼盘及生活区域应完善基础设施,确保住户和行人的安全。通过原告举证,出事点道路未安装护栏,路面预留有绿化带,无任何防护及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视力障碍,其明知该小区尚未建完毕更应注意前方路段状况,在能见度正常的情况下,原告因酒后丧失判断能力,导致跌入道路外侧石沟,其自身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4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中院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平等协商,本着冰释前嫌、宽容理解的原则达成和解,被告于三日内一次支付原告经济补偿3万元,双方纠纷至此了结。 现代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每个人都需要与社会不断发生形式各异的交往。这些交往大多数是通过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来完成的,如果过于严格地使社会活动主体不得不时常面临巨额的损害赔偿,势必极大地增加其成本与风险,那时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社会本身,这是不符合侵权法制度目的的,因此适用过错责任有其合理性。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则由受害人承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之所以实行过错责任,而不实行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因过重的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消极作用。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