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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9 14:01)    点击:378

长春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典型案例一 女方婚后遭家暴,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4年3月8日,双方在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2017年以来,因李某赌博等原因,致双方经常吵打,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7年9月,黄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判决“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此后,黄某与李某一道在合肥租房打工,期间,李某因酗酒等原因,经常与黄某发生肢体冲突。2022年1月5日,原告黄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育费。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婚姻状况。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不仅不能互相包容、互谅互让,被告不良嗜好没有改变,且夫妻矛盾进一步加深,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孩子学习。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婚生子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判决,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女方的婚姻状况和子女的生活情况,为保障女方人身权益和子女健康成长,判决准予离婚,由女方抚养子女,并让男方承担抚养费,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障青少年的茁壮成长。

  典型案例二 女方婚后患病,离婚获经济帮助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王某(女)与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两人于2018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8年10月左右,王某因身体不适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目前尚需治疗。此后,储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王某便独自治疗病情,储某对其不管不问,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储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仍未改善。2021年4月,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对方给予经济帮助5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均表示无法和好,同意离婚。经查明,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目前患病,且需要继续治疗,生活较为困难,遂与储某沟通给予经济帮助,储某表示其个人尚欠巨大外债,目前没有能力给付经济帮助。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再次与王某、储某沟通,最终通过多次做工作,储某表示同意给予王某经济帮助2万元。双方遂签订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储某通过向他人借款当场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调解,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双方的婚姻状况,在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调解离婚,并根据女方的患病情况,以及男方的履行能力,协商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最终使得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 男方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女方依法起诉获支持

  基本案情:

  沈某某(女方)与缪某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10日在含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付给女方补偿款12万元,该款在2020年11月17日给付4万元,剩余部分在2021年11月1日前全部付清”。离婚后,缪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沈昌姐12万元,为此,沈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经沈某某申请保全,依法对被告方房产进行查封,后案件经本院调解未果后依法判决被告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给付补偿款120000元。

  典型意义: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案件经本院调解未果后,依法判决男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向女方支付补偿款120000元,有效的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女工受伤维权获赔偿

  基本案情:

  自2020年8月20日以来,原告赵某(女)受雇于某机械配件厂从事翻箱工作。2020年8月28日凌晨, 赵某在浇铸铁水过程中因盛装铁水的小车后轮突然折断,导致其被铁水严重烧伤。赵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至2020年11月3日出院。经诊断,伤情为:多个部位烧伤、述及的烧伤至少一处三度烧伤、累及体表60%-69%的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烧伤。共用去医疗费809623.19元,伤情被鉴定评为两处八级伤残。赵某在治疗期间,两被告某机械配件厂、黄某支付了医疗费52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赵某虽然受雇于某机械配件厂仅有8日,但赵某的受伤确由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且本身不存在过错,故赵某受伤的损失应由两被告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某机械配件厂、黄某应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59535.33元,扣减两被告已经支付的520000元,余款639535.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典型意义: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赵某受雇于某机械配件厂从事翻箱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判决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保护了原告赵某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含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纵深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优先安排基层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案件审判、调解。探索引入家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利用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优势,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融入到家事审判中,加强对婚姻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完善家事纠纷联调机制,与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联动协作,凝聚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家事纠纷妥善化解。2021年共审结家事纠纷案件9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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