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诉化妆品公司侵权,什么是网络侵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0 13:33) 点击:36 |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杨紫诉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20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线上公开开庭审理。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还曾因侵权沈梦辰被诉判赔。 信息时代到来后,互联网科技不断更新,在服务于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许多不快的经历,比如遭遇“人肉搜索”、网络“喷子”等。针对这些不文明、不规范的上网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 :一是侵犯人格权。包括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行为。比如,未经允许将丑化别人的照片发到网上,在网上发帖故意造谣说别人有艾滋病,未经允许在网上公开别人的家庭住址、电话、证件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人肉搜索”等; 二是侵害虚拟财产权益。在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典保护以后,盗窃他人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都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着作权、商标权等行为。比如,在网上私自发布别人制作的视频并且没有标明作品出处、私自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网店的标志等。 遭遇网络侵权行为该怎样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比如,小明在浏览一个视频网站时,发现自己去年拍摄的视频被小红发布在网站上。因为小红没有标明视频是谁拍的,所以观众在视频下方的评论区里都夸赞小红拍得好。这个时候小红的行为就侵犯了小明的着作权,小明有权向这个视频网站举报小红,要求网站删除小红发布的视频。举报时,小明除了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外,还要提供小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比如提供早在去年自己发布过相同视频的网站链接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从事民事活动也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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